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促进良好学风、考风的形成,依据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条:学生应自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,如课堂教学、实验教学、生产实习、有关会议等集体活动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、缺席。 第二条: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点名形式,班委每周上课前点名本年级同学到课情况,每周五将年级同学到课情况汇总表交至年级辅导员处。 第三条:凡经班委或辅导员点名,一周旷课4学时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,一周旷课4--14学时的全院通报批评,旷课15学时以上者,按照《学生手册》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处理。 第四条:上课需认真听讲,积极思考,凡上课因睡觉、玩手机等原因受到老师批评者,按全院通报批评处理。 第五条:考试要遵守考场纪律,服从管理,凡因有作弊行为或违法纪律者,按《学生手册》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。 第六条: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,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评干、奖学金、助学金资格,延迟组织发展工作,并载入个人档案。
澳门新葡澳京app官网版 2013.10.31 |